導言:“腦死亡立法不僅沒必要,而且也做不到。中國的立法權掌握在非醫(yī)學專家的手上,醫(yī)學專家的聲音小到可以忽略不計,所以呼吁了那么多年依然無動于衷。愚昧、保守、偏見、一知半解和擔心既得利益受損失等個人意愿占了上風?!?
腦死亡是一個極其嚴肅的問題,但這并不等于它是一個高技術高難度的復雜問題。 “腦死亡判定是個低科技的工作,根本不需要所謂資深專家,只要確立了腦死亡的判定標準和操作規(guī)范,兩個醫(yī)學專業(yè)的本科畢業(yè)生,兩個拿到了醫(yī)師執(zhí)照的醫(yī)生,受過短期培訓并嚴格按照腦死亡標準的各項要求,完全有能力也有義務去判定腦死亡。這個過程非常簡單,絕對沒有人們想象的那么神秘、復雜和神圣?!?
——教育部、衛(wèi)生部器官移植重點實驗室主任陳忠華
如果是在二三十年前,可能“腦死亡”三個字只在外國電影里才聽得到,普通老百姓對這個概念尚顯陌生,人們理解的死亡,是心跳停止。而當這樣一個醫(yī)學上的根本性進步已經走過了將近50年的歷程時,謹小慎微、固步自封再摻雜上幾分愚昧讓我們成了這個世界上少有的幾個拒絕者之一?!澳X死亡”在中國,至今還沒拿到戶口。
腦死亡需要“名分” 但無需立法
1959年,法國學者首次提出“昏迷過度”的概念,并開始使用“腦死亡”一詞。 他們的報告提示:凡是被診斷為“昏迷過度”的病人,蘇醒的可能性幾乎為零。醫(yī)學界接受并認可了這一提法。對于腦死亡的認識從1959年開始。
2008年,半個世紀之后的今天,已經有90個國家承認腦死亡標準,全球發(fā)達國家?guī)缀鯚o一例外地確認了腦死亡也是判斷人死亡的科學標準之一。對于因此而衍生的倫理和法律上的探討和爭論,也早在多年以前就逐步淡出這個領域,“從10幾年前開始,國際上便已經不再把腦死亡的倫理和法律問題當作話題,也不再為它而專門立法——因為腦死亡已經演變成為了一項再普遍不過的醫(yī)療常規(guī),無需再勞駕法律?!苯逃?、衛(wèi)生部器官移植重點實驗室主任腦死亡問題專家陳忠華這樣說。
國際上關于腦死亡的第一部法律誕生于1970年,美國堪薩斯州率先制定了關于腦死亡的法規(guī)《死亡和死亡定義法》?!爸粤⒎?,是因為美國經過論證后認為腦死亡標準科學可行,但民眾對此的理解能力有限,需要動用法律加以維護和推行。在那個年代,腦死亡立法非但必要,而且行之有效。而這項法律頒布的一個間接成果,就是推動了美國急救醫(yī)學的迅速發(fā)展,同時也為其他醫(yī)學科學發(fā)展鋪平了道路。這之后的學術討論,只針對于極其個別的案例,但不能推翻腦死亡讓絕大部分人受益這一事實。這部法律是科學的。在各國一部部法律的保護下,腦死亡已成為當代社會一個不可缺少的知識性元素,每個公民都必須了解腦死亡=死亡。其他國家也已經明確無需再依靠法律手段來維持這項醫(yī)療常規(guī),只需要以醫(yī)療行政部門的規(guī)定去推廣即可達到與立法同樣效果?!?
中國衛(wèi)生部副部長黃潔夫也曾對媒體說過,“腦死亡只是一個診斷標準,無需在立法問題上糾纏,原本以心跳呼吸停止來判定的標準也未經立法確認,卻一直都在執(zhí)行?!?
但是提起中國當前的狀況,陳忠華顯得有些不安,“中國現(xiàn)在提到腦死亡,還有很多人在拿法律和倫理說事,很多國家、很多專家在三、四十年前就已經論證過的事,中國還在重復論證、糾纏不休,實在很荒唐!”
這位致力于推動中國腦死亡標準的“斗士”對于立法不抱任何幻想,“腦死亡立法不僅沒必要,而且也做不到。中國的立法權掌握在非醫(yī)學專家的手上,醫(yī)學專家的聲音小到可以忽略不計,所以呼吁了那么多年依然無動于衷。愚昧、保守、偏見、一知半解和擔心既得利益受損的個人意愿占了上風?!?
對不起,呼吸機該關掉了!
拋開所謂既得利益者,大眾對于腦死亡的不安,主要來自于醫(yī)學知識不夠而帶來的焦慮——腦死亡就是徹底死亡嗎?如果被判定為腦死亡,是否還有活回來的希望?
黃潔夫副部長在接受采訪時說,“腦死亡不同于植物人,更不同于安樂死,他是人體100%的死亡,只是用呼吸機可以繼續(xù)維持很久,但事實上,生命從這一刻起已經沒有了奇跡復活的可能,反而心跳呼吸停止死亡的患者,曾有復活的先例。腦死亡患者只是在呼吸機的幫助下,維持著看似活著的狀態(tài),這是對醫(yī)療資源的巨大浪費,同時,也是對死者的不尊重?!?
“當腦死亡的標準達到時,呼吸機就該關掉了?!标愔胰A現(xiàn)在正在積極推出他近年來的研究成果“以呼吸機為中心,重新定義腦死亡。”呼吸機的超常使用,往往帶給人們一種假象:雖然腦功能已經停止,但呼吸還在,怎么能說人已經死去了呢?可事實上,那并不是人在呼吸,只是機器在運轉,如果關掉呼吸機,病人早已沒有了自主呼吸。當作為呼吸系統(tǒng)控制中心的腦干功能已陷入無法逆轉的全面癱瘓時,心跳停止只是一個時間問題。而在這段時間里,需要付出的是家屬的無謂期盼、絕望以及接踵而來的巨額醫(yī)療費用。
曾經有個醫(yī)生問陳忠華,他的一位患者達到了腦死亡的標準好幾天了,可醫(yī)生們還是繼續(xù)“搶救”,如果腦死亡等于死亡,那這幾天里,我們醫(yī)生們在干什么?陳忠華的回答是:你們在用昂貴的醫(yī)療資源維系一具看似鮮活的“有心跳遺體”。ICU病房一天的費用動輒過萬,而醫(yī)院明知患者已經死亡,完全沒有“起死回生”的可能,卻還要繼續(xù)所謂的“搶救”,不得不讓人懷疑背后的動機?!澳X死亡沒有立法”已成為醫(yī)院的有效借口,通過對有心跳遺體的無休止搶救來繼續(xù)創(chuàng)收。
誰來保證不會“草菅人命”?
中國的老百姓對于腦死亡的接受程度,可能遠比一些政策制定者更高,畢竟對于他們來說,這只是一個科學問題,無關政治。他們擔心的是誰能保證我們不被誤判為腦死亡從而剝奪生命。而這個問題也是反對者們抵制腦死亡標準推行的一大原因——我們有多少專家可以判定腦死亡?
腦死亡是一個極其嚴肅的問題,但這并不等于它是一個高技術高難度的復雜問題。用陳忠華的話說,“判斷腦死亡是個低科技的工作,根本不需要資深專家,只要確立了腦死亡判定標準和規(guī)范,兩個醫(yī)學專業(yè)的本科畢業(yè)生,兩個拿到了醫(yī)師執(zhí)照的醫(yī)生,受過短期培訓并嚴格按照腦死亡標準的各項要求,完全有能力也有義務去判定腦死亡。這個過程非常簡單,絕對沒有人們想象的那么神秘、復雜和神圣。”
腦死亡標準不只是為了器官移植
反對者指責腦死亡標準,還有“功利性”一說,認為推動腦死亡標準的醫(yī)生,其唯一目的就是為了給器官移植手術鋪路。不可否認,腦死亡的推行對于器官移植確實有著非常重大的意義,但絕不是推動腦死亡標準的唯一目的。關于這一點,讀一下我國《工傷賠償法》中有關“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發(fā)病,48小時內死亡才予以賠付的相關規(guī)定”就一目了然了。腦死亡后仍然使用呼吸機維持心跳無疑使勞動者失去按工傷死亡賠付的機會。目前我手上已有一些這方面的具體案例。事實上推動腦死亡醫(yī)療實踐的直接受益者正是當事者本人。
關于刑事判決中出現(xiàn)的謀殺即遂案,因為沒有腦死亡標準,只能按未遂案判決,對受害人及家屬極不公正。
在醫(yī)療、交通、工傷事故的處置中,不同的死亡原因、不同的死亡時間決定事故的性質和處置,由于沒有腦死亡標準,近年來相關爭議綿綿不斷。
顯然,說推行腦死亡標準只是為了器官移植,太狹隘了。
無論哪國,公民需要器官移植的概率僅為百萬分之一。但誰能保證下一個不是你呢?
器官移植醫(yī)生不能搞腦死亡。作為器官移植專家,陳忠華遇到的最大困惑是來自醫(yī)療界內部莫名其妙的圍攻,“實際上這樣說過于武斷和夸大,或是對國際倫理學原則不是很了解”陳忠華說,“國際通行的說法則是:具體負責器官移植病人(即器官接受者)醫(yī)療的主管醫(yī)生在其器官捐獻人死亡判定的醫(yī)療活動中應采取主動回避,以回避公眾對利益沖突的質疑?!?
換句話說,假如一個器官移植病人發(fā)生腦死亡,同時又不涉及器官捐獻,難道身為器官移植的主管醫(yī)生就沒有權利和義務參與判定腦死亡嗎?
陳忠華指出,推動科學發(fā)展不能有行業(yè)歧視。“你不動難道也不許別人動嗎?”通觀歷史,器官移植領域的專家在腦死亡醫(yī)學科學中的貢獻是有目共睹的,如美國的羅門 相偉 教授、英國的 羅依康 教授、日本的 和田 教授、臺灣的 陳肇隆 教授等。
在中國推行腦死亡,陳忠華把自己多年堅持不懈努力的戰(zhàn)略方針歸結為“五個避免”:避免將學術問題政治化,避免將醫(yī)學問題法學化,避免將醫(yī)政問題立法化,避免將簡單問題復雜化,避免將近期可以解決的問題長期擱置化。他是這樣說的,也是這樣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