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
《關于印發(fā)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機關參照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管理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組通字〔1996〕4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國紅十字會總會黨組:
中央已決定,在國家行政機關有計劃、有步驟地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同時,各級紅十字會機關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進行管理?,F(xiàn)將《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機關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管理的實施方案》印發(fā)給你們。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機關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管理的工作,按照本方案執(zhí)行。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機關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管理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方案規(guī)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區(qū)紅十字會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經同級黨委審批后組織實施。實施辦法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備案,并抄送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紅十字會機關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管理,是紅十字會機關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黨委要切實加強領導,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和有關規(guī)定,及時研究和解決實施工作中出現(xiàn)的問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證參照管理工作順利進行。要通過這項工作,進一步加強機關工作人員的教育、培養(yǎng)和管理,不斷提高人員素質,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發(fā)揮紅十字會在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發(fā)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yè)中的作用。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 事 部
1996年11月7日